发文标题: 天津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商行规[2019]2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1-8
实施时间: 2019-11-8
失效时间: 2024-11-7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6日印发的《市商务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7〕15号)同时废止。
  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科技局&nb......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