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2026]7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26-4-11
实施时间: 2026-4-11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