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6年3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8
实施时间: 2026-4-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8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企业所得上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