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热点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5-23
实施时间: 2023-5-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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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我是一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原户主,现正在办理变更经营者,请问变更后原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还可以沿用吗?
  答: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规定清税。
  经营者变更之后,定期定额予以保留。新经营者应缴税款从原经营者清税的次日起延续。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当中,未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在税款属期结束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补充申报缴纳当期税款。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最后一日,已完整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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