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民函[2008]3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8-4-21
实施时间: 2008-4-2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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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战略决策,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现就全省社会组织税收登记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有应税收入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税种的减免审批等有关手续。各级社会组织按照税法规定范围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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