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316-20260320]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3-24
实施时间: 2026-3-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69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问:如何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2.问:取得两处以上经营所得,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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