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6-3-12
实施时间: 2026-4-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三、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