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收入准则实施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0-12-11
实施时间: 2020-12-11
法规类型: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是否需要对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追溯调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