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2-26
实施时间: 2026-2-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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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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