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系统[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6-2-10
实施时间: 2026-2-10
法规类型: 会计信息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按照《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和《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有关要求,单位配备的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应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支撑单位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帮助各单位检验其配备的会计软件是否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财政部现面向社会开放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系统(试行)(以下简称验证系统)。
  (一)鼓励原试点单位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系统(试行)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系统(试行)用户手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