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6-2-9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