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1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2-9
实施时间: 2026-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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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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