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在长三角地区开展医疗器械广告跨区域审查试点工作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市监广复函[2026]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26-1-16
实施时间: 2026-1-16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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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你们关于申请在长三角地区开展医疗器械广告跨区域审查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长三角地区开展医疗器械广告跨区域审查试点工作。同一件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涉及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分属长三角地区内多个省(市)的,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省(市)的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该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实施审查,对审查批准的广告编发广告批准文号。
  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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