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税[2018]6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6-13
实施时间: 2018-6-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将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试)费项目变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试)费项目的函》(司发函〔2018〕12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有关规定,为确保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司法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