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2-16
实施时间: 2024-7-1
失效时间: 2029-6-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91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资规局:
  为贯彻落实我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占用我市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征收。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