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25]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12-26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30-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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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遗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24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24000元的据实减征。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80%。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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