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鲁自然资规[2020]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20-6-30
实施时间: 2020-6-30
失效时间: 2025-6-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7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意见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2.项目相关手续......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