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政发[2025]17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5-12-31
实施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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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完善税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2025年12月30日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第四项修改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42-5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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