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医保发[2025]3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5-12-24
实施时间: 2025-12-2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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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要求,加快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支持近亲属就医购药、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共济关系管理
  (一)共济对象范围。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称“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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