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5]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12-31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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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简称“残孤烈人员”)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孤烈人员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10500元为限额;不足10500元的,据实减征。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孤烈人员,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残孤烈人员同时符合两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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