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2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管办发[2025]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5-4-2
实施时间: 2025-4-2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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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级别和学分要求
  (一)培训对象。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已退休或者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以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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