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5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2
实施时间: 2025-1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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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缴费服务,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就缴费人申请办理本市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费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办理退费
  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下同)存在下列情形的,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应的退费办理材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
  1.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工开始时间错误或未及时办理职工减员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应情形凭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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