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11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9
实施时间: 2025-12-9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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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拆迁后重新购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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