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25-11-28
实施时间: 2025-11-2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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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企业破产程序税费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申报金额。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由各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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