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2-1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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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本准则所称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
  第三条 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对函证全过程进行控制。
  
  第二章 询证函的编制与寄发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与商业银行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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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