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司规[2025]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0-21
实施时间: 2025-11-1
失效时间: 2030-10-3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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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和社会工作部: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2月23日印发的《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闽司〔2019〕23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司法厅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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