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村民委员会具备村集体财务管理主体地位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民建[2005]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7
实施时间: 2005-1-7
法规类型: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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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
  你委《关于确认村集体财务管理主体的函》(闽常法函[2004]17号)收悉。我厅认为,村民委员会具备村集体财务管理主体地位,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经济事务的职责。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福建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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