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种用种子[苗]免税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林场发[2017]52号
发文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 2017-6-13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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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贯彻执行“十三五”期间对进口种用林木种子(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以下简称《“十三五”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政策目标
  种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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