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优化兼职人员社保政策的建议》[第1431421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5-22
实施时间: 2025-5-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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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田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兼职人员社保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兼职人员社保缴纳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同时也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只有按照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才享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对于停薪、放假但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在停薪、放假期间与其他企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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