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第四项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不动产交[2017]15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4-11
实施时间: 2017-4-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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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执行《通知》第四项规定“继续执行榕政办〔2016〕186号文件限购政策,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登记时提供的个税证明、社保证明(养老保险)或医保证明中,补缴款项入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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