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综[2006]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12-14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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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请示》(黑财综[2006]1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改善你省农村教育条件、促进地区间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同意你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你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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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6]61号 财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