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税发[202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9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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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各市(地)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要求,黑龙江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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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税发[2023]4号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