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811-20250815]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8-25
实施时间: 2025-8-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问:企业与个人发生应税业务,是否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