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承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2-15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承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含大豆)、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含大豆)、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