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5]22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2
实施时间: 2005-11-22
失效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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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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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6
实施时间:201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