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价格[2023]52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8-2
实施时间: 2023-8-2
失效时间: 2028-8-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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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省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为保证我省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正常推进和草原植被恢复收费政策的延续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青海省境内进行矿藏勘察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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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