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23
实施时间: 2025-4-23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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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诸正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经营困难的一般纳税人申请阶段性缓缴增值税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按季申报的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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