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4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29
实施时间: 2025-4-2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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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预扣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果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期间作废或调整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使用扣除额小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已享受扣除额,汇算清缴需补税但金额不超过400元,是否可以免于汇算清缴?
  解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比如通过作废或修改某些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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