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4]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7
实施时间: 2024-4-1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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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范强代表:
  《关于完善我市法院拍卖处置不动产税费承担机制的建议》(12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司法拍卖中买卖双方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费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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