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沪府办[2024]6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4-12-18
实施时间: 2024-12-1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07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民政部门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以下称“无人继承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3〕240号),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