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水规字[202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20
实施时间: 2020-4-20
失效时间: 2025-4-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8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扎实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等规定,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