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8-25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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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本公告规定的第二、三、四条除外。
  二、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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