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发[2020]1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7-3
实施时间: 2020-7-3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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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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