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税规[202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4-12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2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为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海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