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19
实施时间: 2020-3-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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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做好上述公告贯彻落实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天津市税务局现对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开具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自3月1日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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