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10
实施时间: 2020-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74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为推进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填写在该表第23行“减免税额”栏。减免税额=(1.5%-0.5%)×......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