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9]4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2-30
实施时间: 2020-1-1
失效时间: 2021-4-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45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三、工伤保险费率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