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2-22
实施时间: 2019-2-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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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仅限于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使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方有效证明”是指加盖有对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因的书面说明。“对方有效证明&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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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协议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