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鄂人社发[2019]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9-3-6
实施时间: 2019-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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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或者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并执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中,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经审查确认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薪金的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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