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9]11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2-3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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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及附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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